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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笔书屋>道德绑架?笑死,我根本没有好吗 > 第506章 犯罪团伙(第2页)

第506章 犯罪团伙(第2页)

“我老了,我脑子不好使了,你们别拿这东西来糊弄我,我什么都看不懂!”

“那乌漆墨黑的,稍微远一点,是人是鬼都分不清,你凭什么说那是我?”

“我反正不懂,你们别欺负老年人!”

“......”

于是庭审再次变成菜市场。

那是一片混乱啊。

陈立军头都大了,一个头两个大。

难搞。

好不容易,终于让场面平静下来,辩方律师中的陈泽阳属于是赶鸭子上架,硬着头皮开始辩护。

“我放当事人王顺安,承认犯下盗窃罪......”

“嗯?你放你娘的狗臭屁!我什么时候盗窃了?你到底是哪头的啊?你是不是收对面黑钱了你!?”

陈泽阳刚开了个口,就遭到王顺安的痛骂。

陈泽阳:......

还是法官敲响法槌,制止了王顺安的骂街。

陈泽阳才得以继续。

............

“我方当事人承认犯下盗窃罪,但并不成立抢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首先说抢夺罪,当时我方当事人确实遭到了被害人一家的阻拦,但他们只是言语劝阻,态度并非特别强烈。”

“而我方当事人是一个年事已高的老人,对于法律意识淡薄,并不能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何等性质。”

“因此他当着被害人一家的面拿走南瓜的行为,并不能简单粗暴地定性为抢夺罪,而是更倾向于......光明正大的盗窃。”

这话说出口,陈泽阳自己都有点脸红了。

“光明正大的盗窃”,听听这叫什么话。

结果也是毫无例外地遭到了公诉人的反驳。

“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客体必须为公私财物,这一点被告人的行为显然符合。”

“其次是抢夺行为是公开实施的,也就是在被害人知晓的情况下进行抢夺行为。”

“被告人与x日晚,便是在被害人一家面前,当着他们的面,公然拿走南瓜,符合这个要件。”

“最后便是抢夺的财物价值达到入刑标准,或者多次抢夺。”

“本案中,王福奎,王顺安,朱大山等18人,既抢夺金额较大的财物,也实施了多次抢夺。”

“而另外6名被告人,金额虽然没有达到标准,但次数却是多次。”

“因此,被告人都成立抢夺罪!”

公诉人围绕抢夺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据理力争,很轻易便将陈泽阳的辩护驳倒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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