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笔书屋

铅笔书屋>走进不科学 > 第936节(第1页)

第936节(第1页)

“根据《刑诉法》第106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说,庭审通知的当事人不应该仅指被告,而应该包括被害人——即便是公诉也是如此。”

“现如今很多人因为诈骗案损失了财物,但却只收到过检察院的受害者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其余连判决结果……甚至连是否开庭都不知道。”

“类似的情况还有不少,因此经过上头讨论,我们决定通过这次庭审对此做出释义。”

“不过这样一来……”

“徐博士,你可能就要多承受点压力了。”

第496章正义终至(中)

“……”

会客室内。

听到陈灵的这番话。

徐云整个人下意识便是一愣。

选择做案件受害者出场,自己可能就要多承受点压力?

这是什么意思?

眼见徐云的表情有些茫然,陈灵不由笑了笑,继续说道:

“徐博士,你可能不太清楚,我们的安排是这样的哈。”

“今天到场的网爆受害者有不少,个体总数在七八位的样子,但他们都将以‘证人’而非‘受害人’的身份出庭。”

“整个庭审过程在称谓上被定性为‘受害人’的,有且只有你一个人。”

“……”

徐云闻言,脸上再次露出了一丝愕然。

不过紧接着半秒不到。

他的心中便冒出了一股明悟,这丝惊诧也同时化作了若有所思。

原来是这么回事……

此前提及过。

在公诉案件中,对于是否需要通知受害人出庭,各个地方的法院有着不同的判定标准。

这里的‘地方’可不是指各个省份那么简单,而是涵盖了更基础的法院系统。

举个例子。

同样一个县城下属的两个镇,各自法院对是否在公诉中通知受害人的判定可能都不同。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遗留问题。

而眼下最高法计划做出受害人必须参加公诉现场的释义,对于受害者一方来说显然是个益举。

毕竟现如今很多刑事案件经常会出现判决结果都出好几个月了,可受害人对此却仍旧一无所知的情况。

比如很多人都丢过手机,并且吐槽过手机找不回来,有些时候还经常扯到老外优待方面。

但实际上呢。

可能在你不知道的某一天,那个偷了你手机的窃贼已经被提起了诉讼,甚至可能已经在和凡凡峰峰一起踩缝纫机了。

请勿开启浏览器阅读模式,否则将导致章节内容缺失及无法阅读下一章。

相邻推荐:穿越恶龙:开局国王献祭公主  与宙共存  执行官的异界就职指南  德意志乃欧罗巴之主  特拉福买家俱乐部  冬日回信  重生的我只想专心学习  大清财神爷  重生药王  网游之我的职业是财主  大魏芳华  假太监:我乃大明九千岁  炸了神社该怎么办  镇北王  别咬我的蛇尾巴  神秘复苏之我没有外挂  我在八零靠脑洞破案[刑侦]  熊猫幼崽,为爱低头  送你春花  哟这不是九叔嘛  

已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