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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三、黛玉之死印证了眼泪还债

据脂评,佚稿中黛玉之死一回的回目叫《证前缘》,意思是&ldo;木石前盟&rdo;获得了印证,得到了应验;换一句话说,也就是黛玉实践了她身前向警幻许诺过的&ldo;眼泪还债&rdo;的誓盟。

因此,有必要研究一下作者写&ldo;眼泪还债&rdo;的真正含义。

绛珠仙子的话是这样说的:

&ldo;他(神瑛侍者)是甘露之惠,我并无此水可还。

他既下世为人,我也去下世为人,但把我一生所有的眼泪还他,也偿还得过他了。

&rdo;(第一回)

这就是说,绛珠仙子是为了偿还神瑛侍者用甘露灌溉她的恩惠,才为对方流尽眼泪的。

因而悲剧的性质从虚构的果报&ldo;前缘&rdo;来说,应该是报恩;从现实的情节安排来看,应该写黛玉答谢知己已往怜爱自己的一片深情。

我们对&ldo;眼泪还债&rdo;的理解,常常容易忽略作者所暗示我们的这种性质,而只想到这是预先告诉我们:黛玉一生爱哭,而她的哭总与宝玉有关。

这虽则不错,却是不够的。

因为一个人的哭,或是为了自己,或是为了别人;或是出于怨恨,或是出于痛惜,性质是不一样的。

如果黛玉只为自己处境的不幸而怨恨宝玉无情,她的流泪,对宝玉来说,并没有报恩的性质,也不是作者所构思的&ldo;还债&rdo;。

用恨的眼泪去还爱的甘露,是&ldo;以怨报德&rdo;,怎么能说&ldo;也偿还得过他了&rdo;呢?

所以,黛玉之死的原因是不同于续书所写的。

符合《证前缘》的情节应是:前世,神瑛怜惜绛珠,终致使草木之质得成人形‐‐赋予异物以人的生命;今生,黛玉怜惜宝玉,一往情深而不顾自身,终致仍旧付出自己的生命作为代价‐‐化为异物。

这样,才真正&ldo;偿还得过&rdo;。

这是否对本来只作黛玉一生悲戚的代词的&ldo;眼泪还债&rdo;的话求之过深了呢?我想没有。

这话本来并不平常。

脂评说:&ldo;历来小说可曾有此句?千古未闻之奇文!&rdo;眼泪就是哭泣、悲哀,谁都知道。

倘意尽乎此,何&ldo;奇&rdo;之有。

又说:&ldo;知眼泪还债大都作者一人耳!余亦知此意,但不能说得出。

&rdo;脂评这话本来也不过是赞作者对人情体贴入微,又能用最确切的简语加以概括。

谁知它竟成了不幸的预言:自从小说后半部因未传而散佚后,&ldo;眼泪还债&rdo;的原意确实已不大有人知道了;再经续书者的一番构想描写,更使读者以假作真,燕石莫辨,也就不再去探究它的原意了。

但是,原意还是寻而可得的。

第三回宝玉与黛玉初次见面,有宝玉摔玉一段情节。

书中写道:

宝玉听了(按:黛玉没有玉),登时发作起痴狂病来,摘下那玉就狠命摔去,骂道:&ldo;什么罕物!连人之高低不择,还说通灵不通灵呢!我也不要这劳什子了!&rdo;……宝玉满面泪痕泣道:&ldo;……如今来了这么一个神仙似的妹妹也没有,可知这不是好东西。

&rdo;

宝玉骂通灵玉&ldo;高低不择&rdo;,高者,黛玉也,故曰&ldo;神仙似的妹妹&rdo;;低者,自身也,见了黛玉而自惭之语。

这样的表露感情,固然是孩子的任性,&ldo;没遮拦&rdo;,大可被旁人视为&ldo;痴狂&rdo;,但惟独其赤子之心无所顾忌,才特别显得真诚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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