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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幼双目失明的黄&tis;&tis;每天生活极为规律,早上八点从米市大街站上车,到安定门下车,晚上六点再从安定门返回米市大街,一下车就拽出一根折叠的小竹鞭,啪啪啪地点着路走去。
所以经常和打扒的侦察员擦身而过,天长日久,没有印象才怪。
可是,正因为都知道他是一个盲人,谁也没有把他和扒窃联系起来,倒是侦察员们注意到此人有一个怪癖总喜欢站在女性乘客的身后,有时候和人家挤挤撞撞。
然而,也没什么更多的举动,就是贴在女乘客的身后,凑过去闻人家头发上的香水味儿。
变态。
有侦察员如是评价。
但也就是这么一说,挤挤撞撞在公交车上在所难免,闻人家头发上的香水又不犯法,看得多了,大家都认为此人有点儿流氓,但做梦也没想到他是一扒手。
包括王大队自己跟108路走的时候,都看到过这个爱闻女人头发的瞎老头而没有任何警惕。
直到有一天,有个侦察员开玩笑地讲起这个老头儿长本事了,才引起王大队的注意,他觉得这里边有点儿什么不对。
所谓长本事了,是这个侦察员说一次偶然看见黄&tis;&tis;的手极快地往前面那个女乘客的大腿部位伸了一下,他的判断是这老家伙已经不满足于闻闻人家头上的香味,开始摸人了。
这样,如果将来发展成公开耍流氓,那么大岁数,又是残疾人,大队,您说咱是拘他还是不拘啊?
众人听了哈哈一乐。
笑完,老王忽然琢磨过来哪儿不对劲儿了,他问了一句:那个女的什么反应?
好像没反应。
侦察员说。
不对,哪有让人摸了还没反应的,至少也应该有个回头之类的动作吧?难道难道难道老小子不是在耍流氓,是在扒窃?!
老王刚刚一说,大家都觉得属于天方夜谭,然而,仔细琢磨,还真是越琢磨越像。
第二天,让一个侦察员专门摽上他。
结果很令人失望,跟了三天,居然是查无实证。
在公交车上打扒,是公安系统一项极有技术含量的工作,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当场抓到,换句话说最好是当时就抓住他的手腕子,否则定罪的时候就很难说服预审和检察机关。
比如老王就碰到过这样的情况。
有一次在末班车里,活捉了一贼,当时贼刚从事主口袋里把钱包拿出来,胳膊还没来得及收回来就被老王抓了。
如此一个证据确凿的案件,对方却请来了律师,称老王是作伪证制造冤假错案。
理由呢?当时的法庭问答大致是这样的。
问:是您(老王)发现他在行窃么?
答:是的,我发现他在行窃偷事主的钱包。
问:随后您做了什么?
答:我铐住他的手腕,连他的手和钱包一起按住,喊售票员:我是警察,请把灯打开。
好了,律师说了,这就有破绽了,你是抓住人才让售票员开灯的,说明原来车里没有灯,一片漆黑之中你怎么能发现我的当事人在行窃呢?难道您的眼睛在黑暗中也能看见东西?所以,您说的证词不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