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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宋人袁采观察到,丈夫&ldo;作妻名置产,身死而妻改嫁,举以自随者亦多矣&rdo;。

意思是说,宋朝有很多已婚男子,因为不愿意以后分家时被兄弟分去财产,便以妻子的名义添置产业,后来不幸去世了,妻子以这些产业是她所有为由,在改嫁时全都带走了。

袁采讲这一社会现象,是为了忠告家人,千万不可干借妻名置产的蠢事。

不过袁采的话恰好从侧面证明了:宋朝女性改嫁,是有权利带走属于她所有的财产的。

宋朝的法律也保护女性的这一权利。

一旦发生奁产纷纷、闹上法庭时,以前定亲时的&ldo;定帖&rdo;,妻子可以拿出来作为自己主张财产权的证明,这有点像现代的&ldo;婚前财产公证&rdo;。

而在宋朝之后,女子就丧失了这种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了。

那么宋朝女子能不能够提出离婚呢?如果我们以为古代只有丈夫单方面的&ldo;休妻&rdo;,而没有双方都同意的离婚,那就想错了。

古代也有离婚,法律上叫做&ldo;和离&rdo;。

在宋代,在宋代,和离并不是什么稀罕事,妇女主动提出离婚的诉讼也不鲜见,以致宋人应俊感慨说:&ldo;为妇人者视夫家如过传舍,偶然而合,忽尔而离。

&rdo;

来看几则宋代的离婚案例:庞元英《谈薮》记载:&ldo;曹咏侍郎妻硕人厉氏,余姚大族女,始嫁四明曹秀才,与夫不相得,仳离而归,乃适咏。

&rdo;这是因夫妻感情不和(不相得)而离的婚。

李廌《师友谈记》记载:&ldo;章元弼顷娶中表陈氏,甚端丽。

元弼貌寝陋,嗜学。

初,《眉山集》有雕本,元弼得之也,观忘寐。

陈氏有言,遂求去,元弼出之。

&rdo;这是妻子因为丈夫长得丑、而且冷落了自己而提出离婚。

王明清《玉照新志》记载:&ldo;郑绅者,京师人,少日以宾赞事政府,坐累被逐,贫篓之甚。

妻弃去适他人。

&rdo;这是妻子嫌弃丈夫贫穷而主动离婚。

洪迈《夷坚志》记载:唐州有个叫王八郞的富商,在外面包了个二奶,嫌弃结发妻子。

妻子&ldo;执夫袂,走诣县,县听仳离而中分其赀产。

王欲取幼女,妻诉曰:&lso;夫无状,弃妇嬖倡,此女若随之,必流落矣。

&rso;县宰义之,遂得女而出居于别村&rdo;。

妻子拉着丈夫到公堂闹离婚,法官准离,并判妻子可分得一半家产,获得女儿的抚养权。

宋朝的法律也保护妇女主诉离婚的部分权利,如&ldo;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rdo;,意思是说,丈夫若没有能力赡养妻子,妻子有权利离婚;&ldo;夫出外三年不归,听妻改嫁&rdo;,丈夫离家三年未归,妻子也有权利离婚;&ldo;被夫同居亲属强奸,虽未成,而妻愿离者,听&rdo;,妻子被夫家亲属性侵犯,也有权利提出离婚。

这是前所未有的法律对女性离婚权的承认。

不过古代毕竟是男权社会,离婚需要丈夫写一道&ldo;放妻书&rdo;,作为法律上的凭证。

唐宋时代的&ldo;放妻书&rdo;写得非常温文尔雅,来看一道敦煌出土的&ldo;放妻书&rdo;:盖闻伉俪情深,夫妇语义重,幽怀合卺之欢,念同牢之乐。

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

共同床枕于寝间,死同棺椁于坟下,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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