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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观席上好像有人暗暗松一口气。
唐叔和剑心都不屑地嘀咕:「啧,没种!」
「这是狡猾才对。
如果他硬要说到了谈婚论嫁才算情侣,那他不如说上过床的才算好了没?」另一同事娜姐冷哼:「而且说是到现在为止,即是不否认将来可能是啦。
」
阿剑一再重申他不会违反警队守则徇私枉法,而且查案过程有其他警员参与作证,没有作伪证的可能性。
「各位陪审员,请大家记得,警方没法找到指控我当事人主动露出裸体的证据,却确实找到被告攻击我当事人的雨伞。
而这位任探员亦承认他跟被告有长久的、不寻常的友谊。
他认为我的当事人是露体狂,单纯只是他个人的猜测和看法。
正如他刚才所说,他是位传统的男性,会认定女性才是被害者只是一种性别偏见。
蔡大状刚才提到修例,我得提醒修例的其中一点,就是男女皆有可能干犯强暴等等严重性罪行。
」全大状泰然自若地说:「根据无罪推定以及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警方的指控根本不合理、不公平。
法官大人,我问完了。
」
「甚么?问完?有没有搞错!为甚么不追问他们拖过手没有?kiss过了没有?」剑心可惜地扼腕:「这算甚么大律师啊!」
辩方再次传召小暮盘问。
「小暮小姐,请妳诚实回答我的问题!妳跟刚才那位任探员,到底有没有任何超友谊的关系?你们是否情侣?」
控方律师感到形势很不妙,对手巧妙地影响陪审团的心理,无论如何这都会令陪审团留下他们很可疑的印象。
而且揭发证人私隐来打击动摇证人,实在太可恶了!
「申定义。
」小暮冷静地反问。
「妳也想要像刚才的证人那样绕圈子吗?按照一般人的常识,谁都知道情侣是甚么意思──」
「不,现代人关系很复杂。
你不定义清楚我很难回答。
比方说要是被告跑来跟我说『妳看过我裸体后,我们就是好朋友了』,难道他就真是我朋友?当然不是。
考虑到性工作者和纯爱系的信徒,肉体关系自然也不能作准。
所以请你先给出定义。
」
「那我换个问题,妳寻找任sir帮忙,是因为妳知道以你们深厚的交情,他会帮妳,对吧?」
「错。
第一,我只是不想打电话到报案室花时间解释太多才直接打他手机。
第二,他是个顽固固执得像驴子的警察,他的底线比截稿死线更不可动摇,我才不会笨得去踩雷。
」
「这只是妳──」
「你还想用私人关系进攻的话,我就明白告诉你,我们的关系就是朋友以上恋人未满,业界有个专业名词叫『搞暧昧』,即是随时有可能开始或者结束的意思,第三者随时都可能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