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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费孝通先生在《江村经济》里也讲道,退佃并不那么容易。

他说:逐出佃户的实际困难在于寻找一个合适的替换者。

因此,抱着将来收回租子的希望,宽容拖欠是符合地主的利益的。

&ldo;要是碰上那些子事,地主难道不能去打官司?&rdo;‐‐这怕是读者会进一步提出的问题。

研究农民抗租,当然要涉及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法令的问题。

遗憾的是,历史上政府有关主佃关系的法律和政策,一向是研究的一个薄弱点,并没有受到适当的重视。

就说打官司吧,与一般认为&ldo;官府受理词讼必然偏袒某方&rdo;的认识相反,过去处理主佃间的纠纷,并不是政府的责任。

这种状况到清代雍正初年才有所改变,当时鉴于&ldo;田主苛虐佃户&rdo;,制定了一个条例,同时考虑到另一方面的情况,加上了&ldo;佃户欺慢田主之例&rdo;。

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佃户欠租,业主不得擅自责罚;另外,佃户也不得拖欠地租,否则官府皆可出面追究。

从《清实录》所载的为数有限的几个案例来看,它主要是惩治了官绅地主。

据史书所说,业户之中,&ldo;其田连阡陌者百无一二,大抵多系奇零小户,其势本弱,一遇强佃抗欠,有忍气吞声无可如何者&rdo;;&ldo;情极送官,未尝不追,然皆有名无实。

况田主一经涉讼,未免有守候之盘费与往返之耽延,计所欠之租,即使如数追还,尚然得不偿失,况告官未必即追,追而未必全还乎?&rdo;而&ldo;地方有司,又未免以业富佃贫,量追了事,究之应得之租十无一二&rdo;。

地方官府的传统职责,一向不过是&ldo;征粮&rdo;、&ldo;听讼&rdo;,其中并不包括征收田租,所以朝廷新的规定无异给地方官员平白增添了许多负担,而与他们应负的主要职责没有多大关系,以故&ldo;告追每置不问&rdo;,仍如旧惯;若遇佃户抗欠,&ldo;地方官率漠然不顾,曰:吾但能催赋,岂能复催租&rdo;,仍被置于一个较次要的位置。

清代法律实行的效果如何,毕竟还要看各级政府对待增租、夺佃以及一般租欠等问题的具体态度。

它正是政府处理主佃关系时会遇到的主要问题。

增租,在这一问题上,清政府的态度通常并不准许加租,如乾隆朝名臣、直隶总督孙嘉淦说:若业户添租,&ldo;租银既重,逋负必多,一遇歉收,弃地而逃,并少租而不可得矣&rdo;,反对加重租息。

为此,也有不少地方官府曾免除杂租及大斗苛求。

对于田主向佃户多加押租,官府往往也是不准的。

政府的这种态度,在对旗地的有关处理中表述得最为清楚。

为此曾几次议定&ldo;禁止增租夺佃&rdo;。

清代还屡次蠲免田赋,并多次令田主照蠲免分数免征佃户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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