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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前:死者起床后,第一件事是先做饭,第二件事是叫丈夫起床,第三件事是自己梳洗,第四件事是在室内外扫地,最后是自己吃罢早饭,去帮助丈夫干活。
这段时间累计有四十分钟,其中前大半段丈夫尚未离开,后小半段已有邻居起床开门。
当死者在室外扫地时,隔壁的大妈站在门口还夸过她勤快。
这段时间里表现得一切如常,没有任何异常动向。
谋杀者如果选择在这段时间作案,既不明智,也不可能。
上班后:九个人在一个车间里干活,互相之间距离很近,几乎伸手就可碰到。
临路的窗户被铁条封死,外人进不了车间。
如果有人谋杀,势必是八人中的一个。
谁能在其他七个人的眼皮底下杀人呢?要有,也只能是八个人合伙犯罪。
即使是合伙犯罪,仍有两个难以解释的矛盾。
一是死者用纱巾扎着衣领,绳索的压痕只能成带状反映在皮肤上,不可能显露出规律性的串状凹迹。
二是谋杀者不可能在受害者未死之前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如果受害者一旦醒来,必然会一一指认。
这样做的结果,无异于自投罗网,害人不成,反害了自己,犯罪人决不至于如此愚蠢。
何况,多人结伙谋杀,他们与这么一个弱女子有什么深仇大恨呢?
第二章
如果老马、同车间工人以及其他外人都没有作案的可能,那么,这个事件又是如何发生的呢?
运用排除法分析,剩下来只有两种可能,即是死者自勒导致了死亡,抑或是出现了我们尚未认识到的意外情节。
第二,出于什么动机勒死了死者?
所谓动机,在杀人案中,简单地说,一般有这几种类别:
一是因仇而杀。
即是因某件事或几件事积聚的仇恨或幽怨达到无法抑制的程度而杀人。
二是因情而杀。
即是由爱生恨或为了清除爱的障碍而杀人。
三是因财而杀。
即是为了非法获取本不属于自己的钱财或是在盗窃财物时被发现演变成抢劫而杀人。
四是因怒而杀。
即是遇到一些偶然性或突发性的事件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愤而杀人。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破坏性杀人,即是出于某种政治性目的,为了破坏社会安定,危害社会秩序而杀人。
根据调查,死者是个对外柔顺、对内贤淑的女子,丈夫老马也是个安分守己、勤劳憨厚的汉子,不可能与人结怨而导致矛盾激化。
夫妇间虽说不上如胶似漆,也算是相亲相爱,家庭生活平常而安静,未闻有何婚外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