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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1999年4月4日和6月22日,阳江市城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了此宗在整个阳江市闹得沸沸扬扬的离奇官司。

第八章一对七旬老夫妇的离奇遭遇第61节&ldo;死人还魂&rdo;讨公道(1)

采访结束后,我回广州写了一篇长达万余字的新闻连载。

像这样一宗错综复杂、天方夜谭般的旷世奇闻,如果像平时一样只用特稿方式,显然还不足以说尽有关事情前前后后、曲曲折折的过程,我决定以新闻连载的方式来报道此事。

看到我的稿件后,当时一版编辑非常高兴,认为这是一篇不可多得的独家新闻连载。

1998年12月22日,《南方都市报》以《儿媳谋财&ldo;害&rdo;命公婆活人变死人》为大标题披露了此事。

当时此稿的责任编辑庄慎之还特意在文章的前面写了一个编者按:阳江市近日爆出一桩离奇事:一位儿媳妇为谋夺公婆的房产不择手段,最后竟在前年弄出一份公婆已先后去世的盖有派出所公章的死亡证明,顺利地骗到了房产;直至今年6月,依然健在的公公婆婆才知道,儿媳妇早已经把他俩给&ldo;弄死&rdo;了!

欲知此旷世奇事的来龙去脉,敬请留意本报的独家新闻连载。

《南方都市报》在随后长达8天的时间内连载完毕。

新闻连载,是新时期新闻发展的一种独特表现形式,是对一些重、特大新闻报道的最好诠释,使广大读者能及时地、详尽地了解相关新闻事件的来龙去脉。

1995年春节期间,《羊城晚报》曾以此种方式报道过几宗新闻事件,很受读者的欢迎;1996年春,朱德付在当时的《南方日报》上也以此种方式报道了江西胡雪梅事件,曾轰动一时;1997年1月,《南方都市报》改为日报时,在朱德付的精心策划下,推出了记者谭智良的长篇新闻连载《变性丽人的情爱悲歌》,成为都市报的重拳作品,后来这个栏目成为《南方都市报》的经典栏目之一,谭智良也成为当时国内都市报中第一个开办新闻连载专栏的记者。

由于新闻连载的采访比一般的新闻更需要记者深入挖掘,采访时间长,写作技巧较高,花费的精力和心血也更多,所以不是一般的记者所能驾驭的。

我在都市报期间,曾发表过两次新闻连载,这宗活人变&ldo;死人&rdo;事件就是其中之一。

看到我的这篇新闻连载后,湖北、山东的几家都市报均向我约稿。

1999年3月4日,当时在全国发行量最大的都市报‐‐《华西都市报》以《&ldo;死人还魂&rdo;讨公道》为大标题,在特稿部以整版篇幅刊载了此稿。

曾传耀的案子开庭后,令人颇感蹊跷的是,当他多次跑到江城区法院探询有关判决结果时,对方不是躲躲闪闪,就是支支吾吾。

直到他从律师方面已明确获悉,判决结果早已于10月8日出来……

1999年12月16日,地处南海边缘的广东阳江市经受了少见的寒冷之后,气温终于由3c升为10c上。

这天,我又一次来到了阳江市,对曾传耀夫妇离奇&ldo;死亡&rdo;之事进行深入调查。

也就是在这一天,经过长达3年多的风雨磨砺,满身风霜的曾传耀老人终于通过正当途径拿到了本应早于两月前送达到他手中的这份姗姗来迟的民事判决书。

当他吃力地用颤抖的双手,固执而坚决地在这份早已于1999年10月8日就已出具的(1999)城民初字第232号的阳江市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上签上&ldo;1999年12月16日收签&rdo;字样时,这位年逾古稀的老人,像个孩子似的忍不住当众纵声大哭起来,辛酸的泪水很快就将面前这份与其诉讼请求相差甚远的判决书沾湿。

那上面的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区分局、阳江市司法局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分别书面向原告曾传耀、许秀英赔礼道歉,内容由本院审核;被告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区分局、阳江市司法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赔偿20000元给原告曾传耀、许秀英;被告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区分局、阳江市司法局对上述款项相互负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负担。

老人气呼呼地告诉我,就是这份与他的诉讼请求相差甚远的判决书,他也是花费了很大周折才好不容易得到的。

当时,他又一次跑到江城法院索要判决书时,有关工作人员经请示领导后,才极不情愿地拿了出来,但对方再三要求曾传耀在判决书上签上:&ldo;1999年10月签收,被满腔愤怒的老人断然拒绝,随后,他在上面郑重地签上了收到这份民事判决书的确切日期:1999年12月16日。

在冬日略带寒意的海风吹拂下,老人本来就瘦弱的身子更显得弱不禁风。

拿着这份判决书,尽管一审法院已判决自己胜诉,但满身沧桑的曾传耀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

他认为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太低,有失公正;原判的2万元数额尚未涉及到连带赔偿责任。

1999年12月29日,他又愤然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护原告提出的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

颇令人费解的是,2000年1月5日,被告之一的阳江司法局、阳江公证处、江城区公安分局和城东派出所亦不服一审判决,同时向阳江中级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撤消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

曾的代理律师指出,一审法院原判的2万元数额尚未涉及到连带赔偿责任。

因为两被上诉人均为国家行政机关,是地方执法部门,却知法犯法。

两被上诉人的错误行为,不仅使两上诉人身心遭受重大损失,更直接导致了其价值30余万元的房产遭受严重损失。

作为两被上诉人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应连带赔偿上诉人的有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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