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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政制度该书第一篇集中谈了军政制度,其他几篇也有谈军政制度的。
其内容大体上有如下几项:甲、关于如何选将任职。
第一篇目录云:&ldo;共命将职,有诏旨,行文书&rdo;。
(第1条)
&ldo;统印信,主律令者&rdo;(第2条)
也就是说,选任诸如正副将军、正副行将、正副佐将等一类的军职,必须由上一级几个方面的统兵官,共同研究决定,然后上报中央经皇帝批准,颁布诏旨、印章、符牌,下达正式文书,才算完成选任将职的全过程。
乙、关于军队人员的构成和军官职级在元昊定兵制之时,见诸汉文史籍的军队人员的构成比较单纯,只有正军和负瞻两种。
正军是冲锋陷阵的战斗员,负瞻是随军杂役,其任务是负责筹备粮食和供战马食用的饲料,并负责将这些粮料运到军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国情、民情和军情的变化,到乾顺时,军队人员的构成,逐渐复杂起来。
据该书第二章记载:&ldo;将处役[人]、辅军、私人杀[敌]人&rdo;。
(第28条目录)
&ldo;虞人[获]官赏赐&rdo;。
(第64条目录)
&ldo;刑徒、苦役减刺[字]&rdo;。
(第75条目录)
说明西夏军队最迟到乾顺之时,其人员的构成,除正军、负瞻外,还有&ldo;私人&rdo;(指军职人员的亲友子弟及民间有材勇者)、&ldo;役人&rdo;(指仆役)、&ldo;虞人&rdo;(向导)、&ldo;刑徒&rdo;、&ldo;苦役&rdo;,等等。
这些人员以&ldo;私人&rdo;地位较高,&ldo;役人&rdo;次之,&ldo;刑徒&rdo;、&ldo;苦役&rdo;又次之。
这些人员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西夏封建社会尊卑贵贱等级关系在军队中的反映。
按照规定,上述成员中的&ldo;私人&rdo;、&ldo;役人&rdo;必须紧紧跟随将军参加战斗,如果在战斗中立有奇功(指俘获敌人的人、马、甲、胄、旗、鼓、金在1500件以上者),不仅可以得到大量的赏赐,而且可以晋升为军卒,至于&ldo;刑徒&rdo;和&ldo;苦役&rdo;,也可以立功减轻刑期(第二篇第75‐条)。
这些规定显然有利于调动上述人员的积极性,从而从整体上提高军队的战斗力。
关于军官职级,该书第三篇第3条规定:&ldo;将军等在敌地域里,没有分头行进,而是去自己想去之处;1陈炳应译:《贞观玉镜将&iddot;序言》,载《贞观玉镜将研究》,宁夏人民出版社1995年7月版。
要会战,聚处地名、时日已着明令,各自约齐[届][时]都去,其中一将军准时到达;另一将军懈怠迟[到],至会[合]地点时日,没有去时,先时到达的将军与敌军遭遇、战斗,[有]胜[或]败时,功罪在于将,由将承担。
损失兵马时,损失大小多少?,一律乃迟到将军之罪,[其]官、职、军皆具失去,列入不主事官之列。
若先到将军未遇战事,则迟到将军的官减去一半,司位、职等具丢失。
&rdo;
这段规定告诉我们:第一,至迟在乾顺时,西夏军队中的军官职级,有官、职、军和司位。
这里的&ldo;军&rdo;似乎应指军籍或军中职衔、&ldo;司位&r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