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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将军阵亡,其随行人员要分担全部责任,受到严厉的处罚。
但这指的是一般情况,如遇特殊情况,诸如&ldo;因树倒、石迸、中飞箭、路坏等而坠死时,所部护卫不计罪&rdo;(第3篇第15条),即免于处罚。
(三)将军阵亡,其子弟能否继承其职衔和赏赐。
一般来说,将军、行将、佐将在战斗中阵亡,其子弟应继承其&ldo;官、军之职&rdo;和所得战功赏赐,但如果是由于&ldo;不敢战而逃,因而被杀的&rdo;,其子弟在本军,则不准继承其官、军之职和所得战功赏赐。
如果其子弟&ldo;在别军,刚健可用,挫敌军锋,大败敌军,又先越过城头陷城者,则具得官、军&rdo;(第篇第16条),即可继承其官、军之职。
(四)严惩弄虚作假者。
所谓弄虚作假,即指虚报斩获敌军首级,或买卖首级。
第3篇第29条规定:正副将军&ldo;若[虚][报]一个首级以上的,则一律减二官,罚三匹马。
卖与首级者有官者减一官,罚一匹马。
军卒杖十三&rdo;。
罚罪律的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如下五个方面,现分述之。
(一)在战争中不战而逃者,包括正副将军及其跟随者‐‐役人、辅军、私人等都要受到严厉的惩处。
如第3篇第2条第22条规定,对于不战而逃的副将军,首先让正将军代行其职。
然后捉拿归案,并及时将其罪行报告&ldo;世界&rdo;(朝廷),听候处置。
至于其跟随者役人、辅军、私人等&ldo;丢下将军,逃避战斗败北时,具杀&rdo;。
即要处斩。
(二)将军懈怠迟到,延误战机者。
有两种情况:其一,将军不能按规定时间到达事先确定的会合地点,如果先到的将军,已经与敌遭遇战斗,那么,迟到者&ldo;[其]官、职、军具失&rdo;,如果未发生战斗,则迟到者&ldo;官减去一半,司位、职等具失&rdo;(第3篇第3条);其二,两将军相约,于同一天分头行动,&ldo;但其中一将军懈怠,到其日不行动,则降三官,罚五匹马&rdo;(第3篇第8条)。
(三)各级统兵官在战争中丧失人、马、甲、胄、旗、鼓、金者,只要亡失一分以上,就要受到降官罚马的处分,亡失越多,处罚越重。
&ldo;亡失五分以上,则正将军一律处以极刑,副将军的[官]、[军]、[职][具失,贬入低层官&rdo;(第3篇第6条)。
(四)虚报战功、徇私舞弊者。
包括虚报俘获数量者。
如正副将军虚报俘获人、马、甲、胄、旗、鼓、金等一种以上,便要受到惩处,而且数量越大,所受处罚越重,虚报2500种至3000种的,&ldo;官、军、职皆免掉,贬为底〔层〕官&rdo;,虚报3000种以上的,&ldo;一律处以极刑&rdo;(第篇第9条);察军,司吏徇私舞弊及检查不严者,按规定,在战斗中所斩获的敌军首级,要经过察军、司吏等&ldo;共同看验加封&rdo;,如果察军司吏等不验实便对虚报的首级加封,&ldo;一首以上,一律[处][置]。
察军司吏等有官而无军卒的,处以极刑&rdo;(第3篇第27条),即判处死刑。
(五)察军擅自离开将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