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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元1047年(庆历七年),为了便于双方贸易,将保安军榷场迁至宋夏交界的顺宁寨。
在重新恢复榷场的同时,次一级的和市也相继恢复或建置。
如公元年(熙宁七年)正月,河东经略都转运使,&ldo;乞罢创置吴堡,其宁星(一作银星)和市,依旧开通,从之&rdo;2。
此外,在陕西沿边一带的久良津、金汤、白豹、虾■、折姜等地均设有和市,听民贸易。
和市的物品计有生绢、白布、杂色、罗绵、被褥、臈、茶、青盐、乳香、羊、等等。
这一时期的朝贡贸易,根据公元1044年(宋庆历四年,夏天授礼法延祚七年)10月所达成的宋夏和议规定:&ldo;(夏)使至京,就驿贸卖&rdo;3,而且必须&ldo;官主贸易&rdo;4。
但宋朝统治者在执行该和议条款时,往往根据各个时期宋夏关系的好坏及其贡使的表现而有所变通。
如公元1088年(宋元佑三年,夏天仪治平二年)宋哲宗规定,夏使除了可以在宋首都开封指定的地点进行贸易外,还可以于沿途州军变卖其货物。
&ldo;夏人入贡,2《宋会要辑稿》,第140册《食货》38之28。
3《西夏书事》卷10。
4《西夏书事》卷19。
5《长编》卷124,宝元二年九月。
6《宋史》卷186,《食货下&iddot;互市舶法》。
1《宋会要辑稿》第140册,《食货》38之28。
2《宋会要辑稿》第140册,《食货》38之28。
3《长编》卷153,庆历四年十二月乙未。
4《宋史》卷315,《韩亿传》。
将货于沿路州军估价出卖者,先以封桩钱借给,仍责原估贾人等同一季度变卖&rdo;5。
公元1110年(宋大观四年,夏贞观九年)宋徽宗对西夏等国的入贡使者在首都开封贸易,又作了补充规定。
即只能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官方贸易,其随行人员,不得&ldo;私有交易&rdo;,如果违反,&ldo;使臣不觉察者徒二年,引伴官与同罪。
&rdo;1至于西夏,除了需要认真履行宋朝统治者有关贡使贸易的种种规定外,对他们来说,最重要的是如何使西夏国家在因战争而时断时续的有限的朝贡贸易中,捞到最大的好处。
为此,他们对其贡使及其随行人员,作出了许多严格的规定和限制。
如规定正副贡使、内侍、合门、官之卖者等人所属私物,&ldo;不许由官驼负之&rdo;;官私货物应当分开出售,不可鱼龙混杂。
&ldo;所卖官物及所载私物等,当分别卖之而勿混&rdo;;严禁以私物调换官物,违者严惩不贷。
&ldo;不许以官之好物调换私之劣物。
倘若违律,调换者及相与调换者等,一律计其官私物等价而无高低,则徒二年。
若价格有高低而致官亏损,则量其因私获超利几何,以偷盗法判断;官私物在出卖之前,可根据当地市场价格及所卖物之优劣,商定一个出售的竞争价格&rdo;,为了使己物出卖能获更高的利润而&ldo;随意加价出卖&rdo;,那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ldo;当量所加之数,依枉法贪赃罪法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