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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开这件事不谈,我所提供的证物不过是以下两样非常普通的小东西:
其一,是我在现场找到的一张pl商会收据(三等急行列车配备的枕头租金收据)。
其二,是作为证物被当局扣留的博士的短靴鞋带。
仅此而已。
对各位读者而言,我担心这两样证物看起来恐怕毫无价值。
但内行人应该清楚,就连一根头发都可能成为重大的犯罪证据。
老实说,我的发现是偶然的。
事发当天适逢在场,因此我得以在一旁观看几位验尸官进行的调查,蓦然,我坐的石块底下露出一角白白的纸片。
倘若当时没看到盖在那张纸片上的日期戳印,我可能就不会起疑了,但对博士而言着实幸运的是,纸片上的日期戳印犹如某种启示般烙印在我脑中。
那是大正某年十月九日,亦即事发前一天的日期戳印。
在好奇心的驱使下,我立即搬开约有五六贯(7)重的石头,捡起被雨淋湿破损的纸片,这就是那张pl商会开出的收据。
这个意外的发现激起了我的好奇心。
事后在现场搜证的黑田疏忽了三点重要信息:
第一点,自然是我侥幸拾得的pl商会收据。
除此之外,至少还有两点被他忽略。
我得到那张收据纯粹是误打误撞,至于黑田,如果他的警觉性够高,那么他应该能及时发现那张收据,原因在于压着那张收据的石头,一看便知是博士家后方半完工的下水道沟渠边堆积如山的石块之一,在案发现场,只有那块石头被人放在离下水道工地有段距离的铁轨边,对于黑田这类具高度警觉性的人来说,已暗示了某种意义。
不仅如此,我当时还把那张收据拿给现场一位警员过目。
那位对我的好意帮忙不屑一顾,甚至嫌我碍事叫我滚一边去的警员,即使事发至今已过了一段时日,我仍然能从当时在场的数名警员中把他指认出来。
第二点,所谓凶手的脚印是从博士家的后门一路延伸到铁轨边的,然而,却未发现从铁轨边走回博士家的脚印。
这点不知黑田如何解释‐‐关于这重大疑点,由于粗心的报社记者只字不曾报道‐‐所以我也无从得知任何相关信息,但我想他大概认定凶手将死者的遗体放在铁轨上后,再沿着铁轨绕其他路回家。
事实上,只要稍微绕点路,的确不难找到可以不留下脚印亦可折返博士家的路‐‐而与脚印吻合的短靴在博士家被搜到后,就算没有回家的脚印,刑警也会认定凶手已经回家了。
基本上这是很合乎情理的想法,不过,真相究竟如何,是否仍然有待商榷呢?
第三点,大部分的人都不会注意,即使目击了现场的人也往往不会特别留意,证据就是现场附近布满一条狗的脚印,尤其是与所谓凶手的脚印并行。
我为何会注意到狗的脚印呢?因为有人被碾死的时候,狗曾在附近出现,加上脚印也是消失在博士家后门,可见那条狗必定是死者的爱犬,然而,当时它却没有待在死者身边,我认为这未免太反常了。
以上,我已毫无保留地举出我所谓的证据。
敏锐的读者想必已猜出我接下来想说的话了吧。
对这些读者来说接下来的说明或许是画蛇添足,但我还是必须把结论说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