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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当第11集团军的行政部门移到了齐门费罗普(ziferopol)之后,那是克里米亚境内的一个俄罗斯化大城,我们的战术指挥所就移驻查拉布斯(zarab),那是该城北面的一个相当大的村落。

我和参谋长住在一个小农庄中,每人有一间小房。

我自己所用的家具也是最简单的,当然我们可以从齐门费罗普找一些用具,不过因为一般的部队都很苦,所以我们司令部中的人员自认为不应讲求任何的舒服享受。

除了中间曾经短期移驻刻赤前线和塞瓦斯托波尔前线上以外,我们几乎一直都留在这里,直到1942年8月间为止。

在过惯了游牧生活以后,这种定居的生活对于我们是完全的改变,但这种生活却并不一定受欢迎。

当一个部队的司令部静止不动之后,其必然的结果就是&ldo;纸上的战争&rdo;(paperwar)。

在这里我要提到一个问题,这是我常常感到非常关心的。

一个指挥一个集团军的人,同时也是它的最高裁判者,所以最困难的一个任务就是要他批准一个死刑的宣判。

一方面维持纪律本是他的职责,而为了部队本身的利益,对于违法犯纪的人员也有严刑峻罚的必要。

可是另一方面,在大笔一挥之下,即断送一条生命,这的确是一件很难过的事情。

当然,在战争中每天都可以使一万人丧失生命,每个军人都应该准备战死沙场。

可是在战场上光荣地殉国与被自己的长官执行枪决,其间却是大有区别。

当然,当一个军人作了某种卑劣的行为,使整个陆军的荣誉都为之蒙羞,或是使其同胞因而丧失生命,这时他罪有应得,难逃一死。

但是也有许多其他的情形,并非完全由于本性的不良,而是因为某种人性过失所造成的,那却是未免情有可源。

尽管如此,军法审判还是必须依照法律宣判其死刑。

每逢要批准死刑判决书时,我总要亲自把所有的档案都仔细研究一番,然后再作决定。

当开战之日,我的那一军中有两个士兵曾经奸杀了一个老妇,被判处死刑,这当然是罪无可赦的。

可是下述的情况却完全不同。

有一个曾经在波兰战役中获得过铁十字勋章的人,在负伤出院之后,就被分发到一个陌生的单位中去服务。

当他到达的第一天,他的机枪班中的全体同僚都战死了,他神经错乱于是开始逃走。

依照法律他是应该判处死刑的,但是情节却不无可原谅之处。

因为我也并不能立即取消军法审判的判决,所以我在这种情形中所采取的办法,就是与这个人的团长磋商,征得他的同意后,把死刑延缓4个星期再加以执行。

假使这个人在4个星期之内,能够将功折罪,我就取消这个宣判。

假使4个星期过去了,那就还是要照样执行。

在所有那些获得缓刑的人员当中,只有一个曾经逃亡到敌方去了,所有其他的人员不是立战功赎罪,就是克尽军人本职,光荣地战死在沙场上。

对塞瓦斯托波尔的第一次突击

现在第11集团军的任务就是攻克克里米亚最后据点,塞瓦斯托波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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