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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礼记?王制》。
西周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种,司法官处理前者称为&ldo;决讼&rdo;,审判后者称为&ldo;断狱&rdo;。
纠纷或犯罪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诉、自告。
刑事诉讼必须有&ldo;剂&rdo;(诉状);民事诉讼必须有其请求的实体权利的证据。
但是,不允许儿子控告父亲,下级控告上级,因为这违背宗法精神。
自诉时,要交纳诉讼费,民事为&ldo;束矢&rdo;(一说十二矢为一束,一说五十矢甚至一百矢为一束),刑事为&ldo;钧金&rdo;(三十斤铜),否则便认为&ldo;自服不直&rdo;,判处败诉。
审理时,原、被告必须都到庭,所谓&ldo;两造具备&rdo;1,才予审理。
诉讼的当事人在审讯前还必须盟誓。
但是,无论大小案件,大贵族都不亲自出庭,而由其属吏代理。
审理时,要讯问当事人,审查、检验证据。
审讯方法,采用所谓&ldo;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rdo;2所谓辞听,即观其说话,不直则烦,心烦意乱;色听,即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难为情的样子),头上冒汗,脸上发红;气听,即观其气息,不直则喘,理不直则气不壮;耳听,即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理不直则听觉迟钝;目听,即观其眸子,不直则?g然(眼睛昏花),理不直则眼睛无神,不敢正视。
审讯结束,作出判决,并向当事人宣读(&ldo;读鞫&rdo;)。
宣读后,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再审(&ldo;乞鞫&rdo;)。
然后,由负责的官员再行审判或送上级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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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尚书?吕刑》。
2《尚书?吕刑》。
春秋前期,各诸侯国大都沿用西周的法律。
其后,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的深刻变化,新兴地主阶级在争夺政治权力的同时,也在法律方面提出了维护自己利益的改革要求,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要求公布成文法。
原来,奴隶主贵族不仅对奴隶可以为所欲为,而且对平民以及非贵族出身的新兴地主也随意迫害。
为了随意用刑,他们根本不肯公布法律。
正因为如此,所以新兴地主阶级在法律问题上,首先要求公布成文法,以便对奴隶主贵族的专横加以限制。
春秋后期,一些诸侯在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和支持下,经过斗争,公布了成文法。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ldo;铸刑书&rdo;,即把刑法条文铸在金属鼎上,公布了成文法。
晋国人叔向立即写信反对说:以前的国君都不预先公布刑法条文,惧怕人民&ldo;有争心&rdo;。
即使如此,仍不可防范(御禁),所以采用义、政、礼、信、赏、罚等手段,才使人民服从,听从使唤,&ldo;而不生祸乱&rdo;。
你今天公布了成文法,人民知道了鼎上的刑法条文,就不怕君长了,是非曲直都按刑书,君长怎样实行统治呢?因此,叔向将这一事件同&ldo;国将亡&rdo;联系起来,要求子产放弃包括&ldo;铸刑书&rdo;在内的一切改革,子产则答道:&ldo;吾以救世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