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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古时人早认识这一点。

浦江义门郑氏宗族的家长郑濂,回答明太祖朱元璋所问的能够同居共爨的原因是,『惟不听妇人言耳』(《明史&iddot;郑濂传》),就是讲不理睬妇人的分家要求。

儿媳、弟媳要求分居另过有其道理,她们在夫家是外来人,与这个家庭没有血缘联系,本来并不亲近,在妯娌之间也没有血缘关系,加之其他利害矛盾,很难产生亲密感情,所以不愿一起生活,要求各过各的,反倒会相处得好。

影响家庭规模和类型的因素,还在于历代政府的政策。

各朝政策,是鼓励分居还是同居,时有变化,也互相矛盾,但对民众都起作用。

商鞅变法,『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iddot;商君传》),谁也不愿意出加倍的重赋,于是父子、兄弟分家,就出现了前述贾谊描绘的那种情形,家庭规模明显地变小了。

隋文帝实行大索貌阅的户籍政策时,『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隋书&iddot;食货志》),堂兄弟必须分家,大家庭减少了。

商鞅、隋文帝的政策导致家庭化小。

有的朝代又反对血缘近亲分家,唐律规定,如祖父母、父母在世,子孙自立户头,分财自过,要各受三年徒刑,如果是祖父母、父母提议分家的,祖父母、父母要各受两年徒刑(《唐律疏议&iddot;户婚&iddot;子孙不得别籍》)。

明朝沿袭了唐朝的律条,也即坚持子孙不得要求分家的规定。

至于像前述宋太祖两次下诏令反对子孙别籍异财,则更是屡见不鲜,如辽圣宗统和元年(893)诏谕,『民间有父母在,别籍异居者,听邻里觉察,坐之』(《辽史&iddot;圣宗纪》)。

事例繁多,不必一一列举。

这类法律、诏令禁止父子分家,也起一定作用,但民间私下进行,子孙要分家,父祖不告发,并不治罪,所以它并不能完全阻止父子分家现象的发生。

历朝政府反对隐匿人口,增加赋役收入,要求民间父子异居,可是父子析产后容易出现老人无人承养的社会问题,也不符合孝义伦理,因此又要求父子祖孙共财,于是根据当时的需要,采取相应的政策。

在不同的政策下,就影响到民间父子祖孙的分离与结合,家庭类型与规模遂发生相应的变化。

我们研究古代家庭结构,觉得澄清了一种看法,过去知道历朝政府旌表义门,知道贵胄官僚的百口之家,容易产生古代大家庭数量多的误解,其实古代以小家庭、中小型家庭为多,真正的大家庭并不很多。

清除错觉,明白一夫一妻为主体的家庭有其悠久的历史。

小家庭,容易使其成员明了其家庭责任,明了家庭地位与其切身利害关系,比在大家庭中关心家庭的发展,从而加强责任感,为家业的兴旺去作相应的努力,所以小家庭比大家庭激发人去创造。

这不仅对家庭本身有利,对整个社会也是有益的。

促进社会小家庭化,妇女有很大功绩。

过往我们较多地看到女子被压迫的一面,是正确的,同时还应看到她们创造性的一面,她们作为历史主人的一面,研究家庭史使我们懂得了这一点。

看到小家庭为主的事实,只是了解历史上家庭状况的一个侧面。

大家庭虽然数量不多,但却是古代家庭封建性质的体现。

这类家庭最讲究封建礼法,束缚子孙与女子最严,向政府输送官员,是政府的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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