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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东晋孝武帝时,中书侍郎范宁说当时『四境晏如,烽燧不举』,但是人民『生儿不复举养,鳏寡不敢娶妻』。

究其原因,还是赋役太重:『古者使人,岁不过三日;今之劳扰,殆无三日休停。

』这就不能不出现不敢结婚,不敢养子的情况(《晋书&iddot;范宁传》)。

北宋仁宗时,福建建州风俗『生子多不举』,王鼎去当知州,禁止溺婴(《宋史&iddot;王鼎传》)。

南北宋之际,福建崇安人胡安国的弟媳儿子多,打算淹死新生的胡寅,幸亏安国的妻子把胡寅抱养了,才使他存活下来(《宋史》卷四)。

南宋初年,衢、严、信、饶等州的百姓,『生子多不举』,礼部侍郎、枢密都承旨赵子尽因而提出禁止溺婴的建议(《宋史&iddot;赵子尽传》)。

接近这些地区的徽州也有溺婴现象,据《淳熙新安志》卷一《风俗》记载:『愚民嗜储积,至不欲多男,恐子益多,而赀分始少。

』这是怕分家时,儿子多分不到什么财物,因而不愿意多要男孩。

以上发生在南宋以前的淹毙男婴由两个因素造成:

一是政府征徭过重,百姓贫穷,负担不起,只好以减少人口来对付,这是主因。

次因是考虑分家时的家产,不愿因人多而陷入贫困境地。

淹死女婴的记载要比溺男的多得多,元代以降尤其如此。

战国时期溺女婴就有一定的普遍性,《韩非子&iddot;六反》:

『且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

』说明溺女已是人们的带有一种普遍性的心理。

到南北朝时,『世人多不举女』,表明溺女婴者多,颜之推在说到这种事情的时候,特地举出他亲戚的例子:那人广有婢妾,每当她们将分娩时,派奴隶守在产房门外,若是生的女孩,就拿出去害死,产妇心疼,号哭不让,其悲惨之声令人不忍听闻,但并不能改变那个人溺女的习性和举动(《颜氏家训》)。

颜之推这个亲戚极残忍,是溺女的一个典型。

元末人郑文和在《郑氏规范》中说:『世人生女,往往多至淹没。

』反映的是元代人的溺女习俗。

明初浙江严州府遂安人『生女多不举』,知县袁政禁止,以后百姓生女儿,多取名叫『袁留』,表示对袁县令的纪念(民国《吴县志》卷六十六引《姑苏志》)。

金华府人『产女多不举』,县令吕祚禁止,据说活下的女婴甚多(光绪《常昭合志稿&iddot;人物》)。

嘉靖间兰溪令李昭祥令民间生三个女儿的豁免徭役,因此几年内没有抛弃女婴的(光绪《华亭县志&iddot;人物》)。

同时间江西贵溪县民人也使溺女成为风俗(民国《吴县志&iddot;传》)。

浙江新昌人弃女,县令采取刑法处断的手段严行禁止,他在任九年,有成千的女婴存活下来,他离任时,女孩的父亲为他送行,向孩子们说他才是你的真正父亲,表示感激(乾隆《绍兴府志&iddot;人物》)。

万历时,刑部侍郎吕坤指责恶劣的风俗,把江南溺女作为其中的一个现象(《实政录&iddot;恶风十戒》)。

江西万年县人『弃女者载道』,广东番禺人、知县麦秀歧回家乡请来十几个乳母,抚养被遗弃的女婴。

天旱,上司指示他举行祈雨仪式,他不听,说干旱是百姓不仁弃女引起的,只有杜绝了溺婴风俗,才能求雨(屈大均《广东新语&iddot;事雨》)。

崇祯时福建浦城县民也是溺女成俗(道光《武阳合志&iddot;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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