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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今我却深感困惑:因为这个小谎言一直没有被揭穿,所以她就觉得自己可以抛出一个更大的谎言吗?
我借口说头痛,想躺一会儿,然后尽快离开了厨房。
为了我的孩子,也为了让自己心安,我必须集中精力好好地思考一下。
不过,我必须抛开丈夫的身份。
这个身份会让我感情用事,阻碍我做出明智合理的判断。
我要以一个法官的身份来思考。
如果我的法庭上有一个被告人被指控绑架,而且检方还出示了证据,就跟现在对艾莉森不利的证据一样,那情况会如何发展?假设这是一次法官庭审,即被告人放弃了要求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直接由身为法官的我来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那么这样一场庭审会有怎样的结果?
检方证人1号:来自蒙特梭利小学的帕姆女士,这是一位像奶奶般和蔼可信的人,而且没有撒谎的动机。
在艾莉森去学校接孩子的时候,帕姆女士认出了她。
这跟陌生证人的指证不同,因为帕姆女士很熟悉艾莉森,而且她的工作职责之一就是要辨别开车来学校接孩子的人。
她甚至还清楚地说出了棒球帽、墨镜等穿着细节。
检方证人2号:一个小男孩儿,虽然年纪太小,证词可信度较低,但是他也指认了自己的母亲就是开车的人。
在盘问中,他承认自己在车上的大部分时间都盯着电视屏幕看了,不过他依然觉得是母亲在开车。
检方证物1号:一段监控录像,拍到了一辆被告人拥有的汽车。
在帕姆女士所说的时间点,孩子们上了这辆车。
同时,录像还显示司机是一个很像艾莉森的女人。
检方证物2号:由被告手机向被绑架孩子的父亲发送的短信。
第一条短信说她会去接孩子。
另一条短信说让父亲回家,从而阻止了他继续追踪一个嫌疑人。
对了,被告辩护律师应该会在审前动议中提出将短信从证物中排除,因为没有证据能表明这些短信确实来自被告人的手机。
而检方则会反对说,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实这些短信不是来自被告人的手机。
因此,不论是哪位法官,都会准许检方使用证物2号,同时给被告人机会来证明自己没有发送那些短信。
在证明这一点上,被告人的表现似乎非常可信。
然而,被告人的其他证词有颇为可疑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