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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古代的人口与婚龄
古代的人口增殖,与赋役政策、婚姻政策关系极大,尤其和前者。
比如人头税、徭役税的征收轻重,人丁、次丁、老、黄小年岁的规则,孕妇及其丈夫免役与否的临时规定,都影响着人口的出生率和成长率。
本文不接触这么多问题,专谈人口与婚姻法定年龄的关系。
历朝政府关于婚龄的法规,有两种类型。
一是常规的,确定法定婚龄,即规定男女到多少岁才可以结婚;一是临时性的,视当时社会情况而制定,这种法规就一个朝代讲是偶见的,把许多朝代的串在一起,也可以发现它们的共同性:是为解决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制定的。
政府强迫人民到一定年岁必须结婚,否则给以制裁。
我们所见记载,此说提得最早的是墨子所说的圣王时代,也即古人所说的三代以上吧。
墨子讲:『昔者圣王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圣王之法也。
』(《墨子&iddot;节用上》)墨子认为上古男子20岁、女子15岁必须结婚,这是法令规定,不敢不遵行。
墨子说的是那一个时期的事实,有没有这一事实,很难确证。
我们确知政府实行这一政策最早的是春秋时代的越国。
越王勾践被吴国战败回到会稽,卧薪尝胆,准备力量进行复仇,实行『十年生聚,十年教训』的方针。
『生聚』的内容之一就是为增殖人口,因而宣布:
『女子十七岁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
』(《国语&iddot;越语上》)这是把男20岁、女17岁定为最迟结婚年龄,即必须结婚的年岁,而不是可以婚配的岁数。
西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汉书&iddot;惠帝纪》)汉代人口税中有一种算赋,是15岁至56岁的男女成年人交纳的,每人一算,120钱,但是商人和奴婢要交二算。
惠帝这个法令使15岁至30岁的未婚女子多交算赋,且达常人的5倍,商人交二算是为实行重本抑末政策。
这一婚龄规定对未婚女子的处罚比商人重得多,简直是把她们当作罪人对待了。
正式建立西晋的晋武帝在泰始九年(273)下令:
『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
』(《晋书&iddot;武帝纪》)女儿到了17岁父母还不把她嫁出去,政府就要强行把她匹配了,要那样,还不如父母赶在17岁以前让她结了婚。
北周武帝建德三年(574)诏令:『自今以后,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爰及鳏寡,所在军民,以时嫁娶,务从节俭,勿为财币稽留。
』(《周书&iddot;武帝纪》)女子13岁就要成亲,是我们所知的法令中年岁最小的。
唐太宗贞观元年(627)诏书讲:『其庶人男女无室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其同类相求,不得抑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