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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国家或社会,每遇大事,胡适都能挺身而出,发表自己对时局与事件的看法,在这点上,他是从不考虑一己的利害的。

一九二○年八月一日,与几位朋友一起发表的《争自由的宣言》,最能说明胡适的这种精神。

胡适领衔,签名者还有蒋梦麟、陶履恭、王徵、张祖慰、李大钊、高一涵等共七人。

开篇便说:

我们本来不愿意谈实际的政治,但实际的政治,却没有一时一刻不来妨害我们。

自辛亥革命直到现在,已经有九个年头。

这九年在假共和政治之下,经验了种种不自由的痛苦;便是政局变迁,这党把那党赶掉,然全国不自由的痛苦仍同从前一样。

政治逼迫我们到这样无路可走的时候,我们便不得不起一种彻底觉悟,认定政治如果不由人民发动,断不会有真共和实现。

但是如果想使政治由人民发动,不得不先有养成国人自由思想自由评判的真精神的空气。

我们相信人类自由的历史,没有一国不是人民费去一滴一滴的血汗换来的。

没有肯为自由而战的人民,绝不会有真正的自由出现。

这几年军阀政党胆敢这样横行,便是国民缺乏自由思想自由评判的真精神的表现。

我们现在认定,有几种基本的最小限度的自由,是人民和社会生存的命脉,故把他提出,让我全国同胞起来力争。

(转引自《胡适之先生年谱长编初稿》第二册第410‐411页)

《争自由的宣言》明确提出如下六条:

一、民国三年三月二日所公布的治安警察条例应即废止。

二、民国三年十二月四日所公布的出版法应即废止。

三、民国三年四月二日所公布的报纸条例应即废止。

四、民国八年所公布的管理印刷业条例应即废止。

五、民国三年三月三日所公布的预戒条例应即废止。

六、以后如果不遇外患或战争开始的时候,不得国会、省议会议决,或市民请求,不得滥行宣布戒严。

给社会一点清凉作用(2)

针对以上六条,宣言中特别重申,下列四种自由,不得在宪法外更设立限定的法律:1言论自由;2出版自由;3集会结社自由;4书信秘密自由。

另外还提出,应即实行《人身保护法》,保障人民身体的自由,行政机关和警察机关不经法庭审判,不得擅自拘留或惩罚每一个公民;组织选举监督团,杜绝选举中的舞弊现象。

在北洋军阀政府统治下,敢于公开提出这样的政治主张,应当说是有勇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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