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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章

三。

司法审查制度美国的联邦法院,主要是最高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即审查国会和政府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又称&ldo;司法审查权&rdo;。

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联邦法院既审理宪法案件,也审理一般的民事、刑事案件,这就是说违宪审查的案件是由普通法院审理的,而不是像法国、意大利等欧洲大陆国家那样由专门的宪法法院审查。

1、美国早期的司法审查实践在北美殖民地时期,英国枢密院拥有监督和审查殖民地立法的权力,据统计,从1696年英国加强对殖民地的控制起的北美独立为止,北美殖民地共有469件立法被英国枢密院宣布无效。

但这是基于宗主国的法律高于属地的立法这一原则,而不同于后来的违宪审查。

独立后,随着对立法机关可能出现多数暴虐的担心,出现了加强司法部门的要求。

早在1787年制宪会议之前,独立后的北美13国就已出现了司法审查的实践。

首先是在1780年,新泽西最高法院在&ldo;霍尔姆斯诉沃尔顿&rdo;这个历史性的案件中,即判决1778年通过的一项没收通敌贸易财产的法律违反新泽西的宪法,因为这项法律规定此类较小的案件只需经六人陪审团审判,从而违反了宪法中关于十二人陪审团的保证。

在1880年代,罗得岛、北卡罗来纳也都有过司法审查的案例。

当时,面对立法权的扩张,人们试图让法院成为限制立法机关的手段。

这反映了一种倾向:应对立法权加以限制,使立法者们对基本法负责。

而成文法作为最高法,独立的司法部门应获得宣告法律的责任。

制宪会议上,弗吉尼亚方案曾主张建立一个议案审核委员会,由总统和适当数量的法官组成,有权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生效之前进行审查。

后来也有人主张应赋予法院审查法律的权力,但由于意见分歧,制宪会议实际上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决定。

后来,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的第78篇中实际上阐述了司法审查权的必要性,他认为,将批准的宪法是一种限权宪法,即为立法机关规定一定的限制,而这些限制必须&ldo;通过法院执行&rdo;。

汉密尔顿又指出,&ldo;宪法与法律相较,以宪法为准&rdo;,&ldo;违宪的立法自然不能使之生效&rdo;,主张法院必须有权&ldo;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rdo;。

美国的最高法院是在审判有关案件的实践中获得违宪审查权的,联邦法院系统建立起来后,就开始作为宪法解释者运用权力。

1792年,联邦巡回法院判决罗得岛州的一项立法违反了关于不得损害契约义务的宪法条款,因而无效,但这只是联邦法院对州法律的审查,体现的是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全国最高法的原则。

1795年,曾经在制宪会议上提出新泽西方案、当时是最高法院法官的威廉。

佩特森,在宾夕法尼亚巡回法院审理&ldo;范霍恩的承租人诉多伦斯案&rdo;时明确地指出,宪法规定了政府形式,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是&ldo;政治体系的太阳,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都应围绕着它转&rdo;,&ldo;如果立法机关通过的一项法律违反了某项宪法原则,……法院的职责就是恪守联邦宪法,并宣布该项法律无效&rdo;。

次年,在&ldo;希尔顿诉合众国案&rdo;中,最高法院裁决国会征收运费税是一种间接税,因而符合宪法,这实际上意味着最高法院有权对国会的立法是否符合宪法做出裁决。

到1800年,几乎所有联邦法官以及大多数律师都接受了这样的原则:最高法院可以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

2、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0年的选举,约翰。

亚当斯总统和联邦党人遭到失败,不仅失去了总统职位,也失去了国会的两院,杰斐逊和民主共和党人获得全胜。

于是,亚当斯总统在卸任之前任命了他的国务卿约翰。

马歇尔为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另一方面,联邦党人的跛鸭国会匆忙新设了许多联邦法官职位,由亚当斯总统提名了一批联邦党人担任,并突击通过了参议院批准的程序。

但是,由于时间紧迫,亚当斯政府卸任时还剩下17份发给新任法官的委任状未能发出。

联邦党人的目的,是企图把自己的人大批塞进联邦法院,以便能牵制将上任的杰斐逊政府。

对此,杰斐逊当然极为恼火,他就任总统后,立即让国务卿麦迪逊扣发了这些尚待任法官的委任状,马伯里即是其中之一。

根据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发出强制执行令,命令行政部门的一名官员采取某种行动。

于是,马伯里向最高法院状告麦迪逊,并请求最高法院命令麦迪逊发给委任状。

最高法院先是命令麦迪逊陈述扣发理由,麦迪逊没有理睬。

最高法院如果判决麦迪逊应将委任状发给马伯里,杰斐逊政府会依然无视最高法院,将破坏最高法院的威信,并创下法院无权过问行政的先例。

马歇尔一时进退两难。

经过一番思索,他做出了如下判决:

第一,任命马伯里是合法的,扣发委任状是无理的,马伯里应该得到委任状。

第二,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没有初审司法权。

根据宪法,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只适用于涉及外国和以一州为一方的案件。

马伯里既非外国大使,又不是一个州,因此最高法院无权直接受理此案,也不能发布强制命令。

而且,1789年司法条例的第13条似乎给了最高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的初审权,因此该条款与宪法相抵触,应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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