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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霍姆斯:与时俱进的大法官霍姆斯出生在美国东北部马萨诸塞州的波士顿,其父亲是哈佛大学医学院的教授,也是位有名气的诗人,母亲是马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千金,父系和母系两个家族都是当地的世家望族,因此他从小生活在&ldo;往来无白丁,谈笑皆鸿儒&rdo;的环境中。
在哈佛大学读书时正赶上南北战争爆发,霍姆斯毅然投笔从戎。
战争期间他先后三次负伤,其中两次危在旦夕。
大难不死的经历养成了霍姆斯勇敢和坚毅的性格。
受外祖父的影响,他拒绝了从政和经商的诱惑,终身与法律为伍,先是律师,后是哈佛法学院的法律史讲座教授。
他在1881年出版的《普通法》(theonlaw)成为美国法学的不朽名篇,确立了法学的社会和现实主义学派。
接着,他又从书斋走向法庭,1882年出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并在1899年升任首席法官。
1902年,他61岁时成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霍姆斯对宪政和法治的坚定信念成为后来无数法律学生的楷模,他的众多著述成为法学的名著经典。
1885年在一次律师协会的聚会上,他解释了自己为什么选择了法律生涯:
&ldo;毫无疑问,如果思考并去理解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任何事情都饶有趣味。
当你不懈地追求,每一种职业都很了不起。
但任何职业都不能像法律那样给予如此开阔的眼界去感受人类灵魂内在的能量,去深刻体验生命的激流。
它能够让它的从业者以目击者和参与者的身份去分享生命的情感、奋斗、失望和凯旋。
……法律就象魔镜,反映的不仅是我们的生活,而且是曾经存在过的所有人的生活!
每当我想到这一宏伟的主题,我都难以自制。
&rdo;
他认为法律必须反映时代的潮流,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与时俱进,与传统的观念决裂,适应不断变化的生活,而不是相反。
1913年,在一年一度的哈佛大学法学院校友聚餐会上他诚恳地告诉他的校友:&ldo;我们也需要……学会超越我们自己的信念,让有序的法律变化去废除我们曾经珍视的东西。
&rdo;在论及法律本身与法官个人倾向的关系时,他更明确地表示:国会有权力通过&ldo;民众&rdo;所需求的任何新的立法,只要这些新法律在宪法范围之内。
霍姆斯这种开明立场难免与他最高法院的保守派同事格格不入,1905年的洛克纳(josephlochner)诉纽约案就是一个例子。
该案是霍姆斯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后面对的第一桩重要的劳工权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