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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每年国际影视节目展上的成交价格,一集国产剧的海外版权不过5000美元左右,甚至低于在国内电视台播出的收入。
要是打官司,索赔金额基本也是按照购买价格计算的,单部来看,收益不可能覆盖成本。
这一次,显然也是借了添视案的势头,几家影视公司决定发起集体维权。
目的不只为了索赔,主要还是看重未来的市场,不想把海外版权这块蛋糕丢掉,毕竟每年各国总和起来,这一块的损失数以亿计。
于是,传媒娱乐组按地区逐个收集证据,分析案情,最后采取的方式都不一样,有的委托当地律师发起诉讼,有的只能是外交层面的沟通,至于东南亚几国,又是另一种情况。
涉及盗播的电视频道基本都是面向当地华裔观众的,背后传媒公司的老板也都是华人。
比如越南的这一家,根据初步调查,几个股东还是中国籍身份,只是以跨境投资的形式在那边设立公司,甚至经常往返两边做着其他生意。
而且,中国和越南同为《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的缔约国,也就是说有判决互相承认与执行的双边条约,中国法院的判决在越南同样能够得到执行。
综合考虑之下,最佳选择还是在中国起诉,诉讼成本低,结果更加可控。
案子由庄明亮主办,言谨协办,也是她负责跟东南亚那边的律所沟通。
起初在“永不为奴”
群里说起,还颇受羡慕,实习期里就能遇上这种开创性的案例,而且还是一遇好几个。
结果却是开创性地令人秃头。
事情卡在了一个匪夷所思的问题上——被告方的主体资格认证。
在中国法院起诉境外公司,需要向法院证明那个侵权公司确实存在,正常注册,信息明确。
一般情况下,这只是个事务性的操作,请个律师,到相关政府部门查册调档,拿到该公司的注册信息、存续证明、银行资信之类,办理公证,再到驻当地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至呈在越南有合作律所,本以为不会有什么问题。
结果事情委托过去,得到的回复却是办不下来。
当地政府表示,必须征得企业同意,他们才能出这个证明。
“啊?”
当时听到这个消息,庄明亮愣了半晌,而后笑出来,说,“这是要我们过去跟他们打招呼,报意思,我想在中国起诉您呢,现在需要办理一个主体资格认证,您配合下给出个同意书呗?人家是傻还是怎么的,会同意这个?那只要他不同意,我就不能告他,这不第22条军规吗?”
越南那边的经办律师是个三十几岁的男人,姓当地大姓,阮。
阮律师留过学,英文流利,履历漂亮,但主要业务是跨境投资和进出口贸易项目,整整fdi、odi、37号文什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