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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章

由于人口多,家庭负担重,布伦南从小就干送报纸、挤牛奶、灌汽油等杂活,因此对社会底层有较深的了解。

由于学习成绩突出,他得以到哈佛大学法学院念书,并且是哈佛学生法律援助社的成员。

但就在法学院的最后一年(1931年),父亲去世,经济来源断绝,布伦南一度考虑退学工作,但在法学院的帮助下他最终完成了学业。

像很多法学院毕业生一样,布伦南先是做律师,后来做法官,1952年成为新泽西最高法院的法官。

1956年,艾森豪威尔总统出人意料地任命他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原来,艾森豪威尔连着任命了两位共和党人作大法官,又有了第三次任命的机会,这次他觉得应该任命一个民主党人,特别是天主教徒,以示超越党派政治。

结果,一向被认为是温和派的布伦南正好符合条件。

布伦南在最高法院一干就是34年,成为首席大法官沃伦最信任的左膀右臂、最高法院倡导民权的一面旗帜,以致有学者认为他是&ldo;沃伦法院司法实践的一位总设计师&rdo;(aprcipalarchitectofthewarrenurt&39;sjurisprudence)。

(在共事的13年中,沃伦和布伦南每星期四下午都定期会面,配合非常默契,因为沃伦是加利福尼亚州长出身的政客,他需要布伦南的帮助来弥补自己所缺少的法律专长。

一个莫大的讽刺是,艾森豪威尔这位最主张&ldo;无为而治&rdo;的保守派总统,先后任命的沃伦和布伦南两位大法官却成为最积极的司法能动主义者!

在3月9日宣读的判决书中,布伦南首先指出了问题的重要性:如果阿拉巴马州的做法&ldo;适用于公职人员起诉那些评判其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者的话,那么,由第1和第14条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否会因此受到损害&rdo;?回答是肯定的。

因为在大法官们看来,美国宪政史上没有任何判决&ldo;赞成以诽谤罪压制对公职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rdo;。

他们裁定,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道都真实无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ldo;美国上下普遍认同的一项原则是,对于公众事务的辩论应当是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的,它可以是针对政府和公职官员的一些言词激烈、语调尖刻有时甚至令人极不愉快的尖锐抨击。

&rdo;

判决还进一步引用以前的有关判例,指出&ldo;本案涉及的政治广告,就是对当今一个重大的公共问题表示不满和抗议,它显然有权得到保护&rdo;。

即使它的个别细节失实,有损当事官员名誉,也不能成为压制新闻和言论自由的理由,仍然应该得到宪法第1修正案的保护,只有这样,&ldo;言论自由才有存在所需的呼吸的空间(breathgspace)&rdo;。

虽然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高高在上,但在50-60年代,他们对平头百姓的宪法权利却极为敏感,能够设身处地地了解他们批评政府官员时的难处。

很显然,民众无权无势,在揭发批评政府官员滥用权力时怎么可能百分之百的准确呢?&ldo;如果以法规强迫官方行为的批评者保证其所述全部情况属实,否则动辄即判有诽谤罪,处以不限量的赔偿,则可能导致&lso;新闻自我检查&rso;(self-cenrship)。

如果要求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其所述情况属实,被禁锢的则将不仅仅是不实之词,……更令官员行为的潜在批评者噤若寒蝉。

即便他们相信自己的批判并无不实之词,也会因为他们无法确定自己在法庭上能否证明所述情况属实,或是担心付不起诉讼费用,而在发表言论时多半会&lso;远离非法禁区&rso;。

这种法规阻碍公共辩论的力度,限制公共辩论的广度。

&rdo;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不仅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而且针对公职官员提出的诽谤案,第一次申明了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即当政府公职官员(publicofficials)因处理公众事务遭受批评和指责使个人的名誉可能受到损害时,不能动辄以诽谤罪起诉和要求金钱赔偿,除非公职官员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种指责是出于&ldo;真正的恶意&rdo;(actualalice)。

什么是&ldo;真正的恶意&rdo;呢?最高法院解释说,那就是&ldo;明知其言虚假,或满不在乎它是否虚假&rdo;。

最高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如果公职官员一挨骂就以诽谤罪起诉并要求巨额赔偿,那做官招骂、上告索赔岂不成了政府头头脑脑们先富起来的捷径?如果新闻媒体对政府的批评稍有失实,立马就招来巨额索赔,那还谈得上什么言论自由和新闻独立,干脆每天给政府歌功颂德算了。

根据最高法院对《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的判例,政府官员不但要在法庭上证明新闻媒体的报道失实,而且还要同时证明新闻媒体怀有&ldo;真正的恶意&rdo;,以及它的确对自己造成了具体的伤害,才能谈得上诽谤罪。

这实际上使政府官员几乎无法打赢这种诽谤官司。

比如说,萨利文呈庭的事实和证据,并不能证明《纽约时报》刊登那份广告是&ldo;明知其言虚假,或满不在乎它是否虚假&rdo;。

那幅广告由包括罗斯福总统夫人在内的64位名人联名签署,如果他们预先知道某些内容不实,显然是不会轻易签名的。

因此,他们的行为不属于故意诽谤。

从《纽约时报》这方面来说,既然宪法保护新闻自由,那么《纽约时报》当然有权利决定刊登什么样的文章和广告。

基于对64位社会贤达的信任,《纽约时报》对这个政治宣传广告的细节未作精确的核对,但这并不能证明时报公司对萨利文有&ldo;真正的恶意&rdo;,故意刊登内容虚假的广告来诽谤和诬陷公职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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