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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章

虽然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一致同意判《纽约时报》胜诉,但理由却不尽相同。

布莱克(hugoblack)大法官特别提出了他的补充意见,因为他是宪法第1修正案最坚定的支持者,主张尽可能宽泛地解释第1修正案所保证的各项公众自由,倡导并实践了&ldo;第一修正案绝对论&rdo;(firstandntabtis针对一些大法官和学者所强调的必须在第一修正案所保证的公众自由和社会权利之间保持一定平衡的看法,这一理论认为,第一修正案的文本并不允许在个人和社会权利之间保持平衡,它所列举的各项权利是绝对的,不允许任何可能损害这些权利行使的政府行为)。

他的意见得到了道格拉斯(williaodouglas)和戈德堡(arthurjgoldberg)两位大法官的赞同。

在补充意见中,布莱克再次表达了他对言论自由的坚定信念。

他指出即使按最高法院的定义,&ldo;恶意是一个难以确定、抽象的概念,证明其有难,证明其无也难&rdo;。

他认为有必要对新闻界进行绝对的保护,诽谤罪成立的前提是言论者有&ldo;恶意&rdo;,但这一要求对言论自由所提供的保护太弱,&ldo;因此,我投票推翻原判的惟一理由是几位被告有绝对和无条件的宪法权利在《纽约时报》的广告中批评蒙哥马利市各级政府机构及其官员&rdo;。

&ldo;我认为,一项随心所欲言说公共事务的无条件权利,是第一项修正案的最低保证。

&rdo;言下之意,即便批评者有&ldo;恶意&rdo;,其言论自由也应当得到保护。

但即使有这种不同意见,布莱克仍高度赞扬布伦南的工作。

他在庭辩期间给布伦南写了一个如下的便条:&ldo;你当然知道,尽管我的立场和我写的意见(与你不同),但是,我认为你在时报案上的工作实在出色。

这一刻终于来到了,它注定是通向保护思想交流权利的一大步。

&rdo;

就在判决公布后几个小时,《纽约时报》发表声明,称&ldo;法庭的意见使得新闻自由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有保证&rdo;。

针对当时全美各州日益增多的政府官员控告报纸和电视台犯有诽谤罪的案子,最高法院所申明的&ldo;真正的恶意&rdo;原则,不仅从宪法的高度为新闻媒体批评政府和公职官员的权利和自由提供了近一步的法律保障,而且对美国南方黑人民权运动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从宪政史的角度看,《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

早在1923年,《芝加哥论坛报》这家美国中西部最有影响的报纸,曾因报道芝加哥(chicago)市政府破产的一篇新闻内容失实而被当地政府告上法庭。

伊利诺伊州(illois)法院坚持新闻和言论自由原则,判决《芝加哥论坛报》无罪。

判决书中说:&ldo;宁可让一个人或报纸在报道偶而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得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无能和腐败的政府。

&rdo;但是,这个判例的影响范围仅局限于伊利诺伊州,而当时美国大多数州的诽谤法不仅保护私人名誉,同时也保护公共官员的个人名誉,通常,如果起诉一方能证明新闻报道失实,诽谤罪即可成立。

现在,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以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对新闻和言论自由的保障为由,几乎使这些诽谤法中对执行公务而招致批评官员的保护难以执行。

同样重要的是,这一判决使第1条修正案的涵盖范围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将原属于侵权法范畴的诽谤责任也纳入到它的保护范围。

这不能不归功于《纽约时报》律师维克斯勒教授的远见卓识。

在上诉过程中他放弃了处理这类案件的传统作法,跳出侵权法的范畴,不再纠缠于诽谤是&ldo;受保护的&rdo;还是&ldo;不受保护&rdo;的言论,转而牢牢抓住宪法第1条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这一点,强调诽谤罪成立的巨大危险,即它可能会妨碍美国人最为珍视的言论自由的表达权。

由于突出了限制言论自由的可怕后果,他促使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保护条款限制采取了更敏感、更少程式化的理解和解释,这一全新的解释方式成为宪法第1条修正案司法管辖的里程碑。

因为最高法院不仅仅是重申了第一修正案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它实际上是把传统上由各州用普通法管辖的诽谤罪也纳入到宪法的保护范围,&ldo;真正的恶意&rdo;几乎成为以后衡量所有类似诽谤案的一个标准。

《纽约时报》案确立的这一原则起初只适用于担任公职的政府官员,但最高法院以后又通过其他几个判决(不过,最高法院此时不再全体一致,分歧很大),将&ldo;真正的恶意&rdo;原则的适用范围从执行公务的政府官员,扩大到为公众所知的人物,即公众人物(publicfigure)。

在1967年的curtispublishgcvbutts案中,最高法院驳斥了《纽约时报》案只适用于&ldo;煽动性诽谤&rdo;(seditiolibel)的说法,再次强调《纽约时报》案所确立的原则是基于全国上下普遍认同的一项看法,即对公众事务的辩论应该是&ldo;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的&rdo;(unhibited,robt,andwideopendebate)。

因此,它的结论是,凡就公众事务而涉及公众人物的诽谤性言辞同样适用于&ldo;真实恶意&rdo;规则,这大大扩展了新闻自由的保护范围。

在1971年的另外一个诽谤案rosenbloovtrodia,c中,最高法院虽然认可了下级法院的裁定,但却没有一个多数意见,形成了&ldo;各说各的&rdo;多元意见。

布伦南大法官提出,只要诽谤陈述涉及到&ldo;公众或普遍注意的问题&rdo;(aterofpublicorneralterest),任何个人都可以受到时报案原则的保护。

如此一来,不仅娱乐界的大腕、体育界的明星,而且工商界的大亨、学术界的精英甚至是某一社区的头头脑脑都可以囊括在内。

这些人在抛头露面、出尽风头的同时,却不能不牺牲自己的一些权利,被新闻界曝光若干见不得人的隐私。

看来,作名人的确也有作名人的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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