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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对于替其他人抱告的人,《大清律例》规定&ldo;诬告者,罪坐代告之人&rdo;。

也就是说如果最后证明是诬告,替人抱告的人要承受所有惩罚。

法律这么规定,更多的是为了限制不负责任的抱告行为,防止诬告、乱告。

实际上,官府往往会把出面抱告的人当成直接原告来对待,该呵斥的呵斥,该用刑的用刑,一点儿都不区别对待。

所以,出面替人抱告,还是需要一定勇气的,特别是替关押在监狱里的嫌疑人上诉抱告,更是需要勇气。

但是向氏的侄女知道了大人们的决定后,没有害怕,没有退缩,勇敢地前往省城成都为姑姑喊冤。

正常的做法应该是去按察司喊冤,如果不行,直接去四川总督衙门。

但是,向家人觉得正常的做法现在显然行不通了。

如果行得通,一桩明显的冤案就不会闹到省会来了。

向家人决定直接去拦时任四川总督黄宗汉的轿子,拦轿喊冤。

一天,黄宗汉外出,突然有一个小姑娘从路边跑出来,扑通一声跪在地上,举着状纸大叫:&ldo;冤枉啊,冤枉!

&rdo;

之前我们说过,拦轿喊冤是老百姓的合法权利。

老百姓去拦皇帝喊冤都是合法的。

但那是理论,现实是官府和官吏们非常讨厌老百姓拦轿喊冤。

明朝和清朝的法律制度表面上支持老百姓拦轿喊冤,同时又在细节上做了种种限制。

比如规定拦轿喊冤必须是迫于无奈,所有的正常程序都走不通了,才能出此下策。

否则就算是&ldo;越级上诉&rdo;,是有罪的。

《大明律&iddot;刑律&iddot;诉讼》规定:&ldo;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

若越本管官司,辄赴称诉者,笞五十,止免罪。

&rdo;《大清律例&iddot;刑律&iddot;诉讼》也有类似规定:&ldo;军民人等遇有冤抑之事,应先赴州县衙门具控。

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

&rdo;笞五十,就是打五十大板。

只有&ldo;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亏枉者,方赴上司陈告&rdo;。

也就是说,正常的司法程序走不通,应该负责的官员不负责,或者出现冤假错案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上访。

凡是违反正常司法程序的行为都是犯罪。

明清两代都严格限制老百姓拦轿喊冤,把审判责任推给下级官府。

中高级官员普遍反感老百姓拦轿喊冤,有人喊冤,就意味着有麻烦上门了,处理不好,自己有可能会掉乌纱帽。

即便喊冤的当事人有天大的冤屈,最后得到了平反,也会因为上诉的行为过激,触犯&ldo;冲突仪仗&rdo;的罪名。

冲突仪仗,本来的意思是冲进了皇帝的仪仗队伍,打断了御驾正常的行进,不管你是真冤枉还是假冤枉,都要&ldo;杖一百,发近边充军&rdo;。

实际上,老百姓很少能够成功拦皇帝的圣驾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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