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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最后,法官向原、被告提出是否接受调解时,邓马上表示愿意与我调解,但要我赔他一笔钱;而我则坚决拒绝调解。

邓当然做梦也没想到,一向老实的陈良琴会在关键时候南下出庭为我作证,他虽然气急败坏,但也无可奈何。

就在当天晚上,住在招待所的陈良琴,多次接到邓的威胁电话;随后,又有一个自称是邓朋友的男人打通陈良琴的手机,指责她太无情无义,骂她不该出庭为石野作证,还称邓再不好,也是你儿子邓珂的父亲。

半小时后,陈良琴又接到一个陌生男人的威胁电话,本来就生性胆小的陈良琴,说什么也不敢再在那个小招待所呆下去了,赶紧向我和女友打电话求援。

我和女友当即坐出租车将她接到一个安全的地方安顿下来。

为了防止万一,第二天一早,我送她去深圳,然后从深圳直接坐火车北上。

2001年11月6日,《深圳法制报》也对邓进行了反诉,并要求邓赔偿有关损失50万元。

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侵权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就此案特别指出:首先,依据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及多次调查采访的证据所认定的事实进行报道,不构成名誉侵权。

《深圳法制报》报道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的特许权应给予保护。

《无良记者风流成性包&ldo;二奶&rdo;》(下简称&ldo;无文&rdo;)一文的作者主要是根据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作为基本素材,报道了陈良琴是如何与邓认识、同居、生育,后来邓又是如何喜新厌旧,最终致使母子受到遗弃的悲惨遭遇。

在生效的民事判决没有被推翻和否定之前,文章中所反映的主人公&ldo;长时间的非法同居&rdo;、&ldo;非婚生子女的抚养&rdo;等事实都是非常确定和真实的。

因此,作者和报社不存在任何捏造事实的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

《无》文的主题思想以及报社的编后语是伸张正义、保护弱者、鞭挞丑恶、扶正祛邪,告诫人们引以为戒,从而达到普及和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的9月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明确规定,新闻单位享有报道国家机关公开文书和职权行为的&ldo;特许权&rdo;。

《无》文属于批评性新闻报道,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原告所认为的侮辱其人格的内容,也主要来自于生效判决。

因此,本案不构成名誉侵权。

其次,原告的隐私权不应该受到保护。

如果原告和文章中的女主人公是正常恋爱或同居关系,可以认为是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事,即使受到行政处分,传媒也不宜报道;但事实上,本案原告邓世祥公然违背社会公德,道德败坏,长期与两位女子非法同居,并与她们生儿育女的畸形状况,是一种丑陋的行为,更违法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制的尊严,报纸和社会大众予以公开批评、谴责,是完全正当的。

因此,原告在诉状中认为侵犯其隐私权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如今,时间已过去了三年时间,也不知何故,我们的那个案子,至今都没音讯。

怀着极为复杂的心情,将满面憔悴的陈良琴安全地送上了北上的火车后,我心中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下了地。

但是我没有想到,更大的灾难却在后面等待着我……

第十章中国首宗新闻记者刑事自诉案第80节十一天牢狱生活(1)

我记得非常清楚,那是我与邓在花都区法院对簿公堂后的第三天夜晚,灾难突然降临:我被广州市警方以&ldo;出卖国家情报罪&rdo;为由,强行戴上手铐押上警车,自此遭到非法拘禁长达11天……

当晚10时35分,心情复杂的我正在家里看刚获得茅盾文学奖的阿来写的《尘埃落定》。

我非常喜欢这本书的标题,也许是它此时太符合我的期待心理吧。

我想,我的自诉请求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支持的,只要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开庭审理我的案子,我的官司也会很快有一个结果的,就像此时我手中拿着的这本书名一样,一定会尘埃落定的。

谁知,就在我看书累后进入卫生间冲凉时,突然停电了!

我摸索到一只打火机打着火一看,墙上的挂钟此时是10时过43分。

这个时候怎么会停电呢?

女友见突然停了电,赶紧摸黑爬起来给物业打电话求援。

还好,物业有人在值班呢,对方答应十分钟后就到。

家中没有蜡烛,屋里一片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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